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职能部门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策的贯彻执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对党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及群团组织负责人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中心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职能部门党的委员会经职能部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能部门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职能部门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职能部门党委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职能部门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职能部门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职能部门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重要事项;
6.职能部门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职能部门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8.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对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1.职能部门的重大表彰事项,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职能部门各部门处级干部的推荐,科级干部和业务主管的选聘;
2.职能部门科级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或驻在地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三)职能部门作风建设重要事项。
(四)决定召开职能部门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选举职能部门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五)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涉及职能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能部门教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听取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职能部门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的委员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事关职能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职能部门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3天提交,并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通过适当方式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汇报。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委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会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委员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
职能部门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职能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提交职能部门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党委组织员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职能部门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原《中共曲靖师范学院职能部门委员会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